何为“临时性强奸”? 来自官方解释貌似是这样定义的: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,事前并无商谋.
浙江南浔两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,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,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,事前并无商谋,且事后主动自首,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给予酌情从轻处罚.
该事件是两名协警将一刚高考女孩灌醉,然后带入宾馆内两个人分别对该女孩实施强奸,为何最后判定为"临时性强奸"以从轻判刑,而不是强奸或者是轮奸??
如何定义犯罪类型为“临时性强奸”呢? 如果被定义为此罪,即可从轻处罚,但这个“临时性强奸”如何判定?貌似法官主观能动范围很大.
附:(凤凰网消息)
2009年6月10日晚,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。席间,四人都喝了很多酒,陈某不胜酒力,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。为了给她醒酒,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。到房间后,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、无力反抗之机,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。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,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,下身赤裸。
有关消息经媒体报道后,有网友认为,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,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“临时性的即意犯罪”,令人迷糊,这是个啥概念?搜遍了网络,也没找到“临时性的即意犯罪”的来源和条款依据。“临时”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,难道强奸犯罪还有“非正式”和时间的长短之分?这个“临时性的即意犯罪” 应是个新名词,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。
网友称,搞不明白,犯罪还有临时、固定、长期之分?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,两人轮番实施强奸,为什么不是轮奸?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?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的?相信“金钱封嘴”的肯定的。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榜样,那以后再出现这样的“临时性的即意犯罪”,是否也要得到“从轻处罚” 呢?要是在这样,可以在全国推而广之,以便广大犯罪分子都去进行“临时性的即意犯罪”。
协警,就是协助警察执法,可以叫做“临时性”协助执法,但犯了罪咋还能变成“临时性”犯法呢。
相信这“临时性的即意犯罪”很快就能与“躲猫猫”、“俯卧撑”、“70码”成为网络流行词语。
按此“临时性”,以后也可以出现“临时性打死人”、“临时性踢死人”、“临时性被自杀”、“临时性行贿受贿”、“临时性醉驾”、“临时性抢劫”、“临时性盗窃”,一切犯罪行为都用“临时性”为借口来减轻刑罚,可以想像,我们一个“临时性”的时代就要到来了。

这事最近红了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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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一直以来在反贪污,反腐败,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,很多制度不是很健全,出现贪污腐败的情况尚属正常,但这么光明正大的贪污,腐败还真是令人反思,一个个高为法官,高为协警,高为国家公务员,高为执法人员,就可以无视法律,就可以至法律于不顾,执法犯法,如果不是受人钱财,受人指使,中国法律历史上又怎么会出现“临时性犯罪”这一词汇,一个个还在高举着反贪污,反腐败,依法治国,法律社会的大旗,自己做着非人的勾当;如果要做到法制,就要从这样的案件抓起,严惩严办,让中国这些吃着人民税赋的国家人才学会自律,才能直起腰板称自己是个执法人员;
还有一点,相对受害人说一句:可怜之人,必有可恨之处;正是有了太多的像受害者这样的人,才纵容了一些人的恶习,形成了一个恶性的社会风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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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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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5th, 2009 at 13:30
@小崔, 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要严惩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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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性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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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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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5th, 2009 at 13:30
@卡鲁, 临时性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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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f 临时性可以轻判 then
所有案件都可以跟临时性沾边,都要轻判!
else
此案件连同法官一同处理!
end i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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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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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5th, 2009 at 08:29
@firephoenix, 无法无天快……唉,世道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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嘿嘿,如果都这样的话这里也变成日本了……以日为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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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不能信啊 何况是协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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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呵 前几天在手机上看到 被雷死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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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奈啊,现在连受害者都不追究了 ,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尼?
还是老话说的好:XX专政,害死人啊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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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一个“临时性”!!!
ps:久酷很关注时事新闻政治,很是与时俱进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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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平时酒力很好,故意装醉酒,引诱我伟大光荣正确的协警。
念其初犯,罚酒三杯,以儆效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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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同学 你已经和小雷同志快一体化了 OYE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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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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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3rd, 2009 at 19:32
@会律博客, 一体化好,省得我麻烦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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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律博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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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3rd, 2009 at 19:36
@久酷, 这个不是太好吧 这个是私人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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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该重罚才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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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明显的执法犯法,却最后弄了个从轻处罚,法律的灵活性太大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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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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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3rd, 2009 at 18:36
@天涯行客, 是那个法官太过无视法律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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晕,管你你一分钟前决定的还是一年前就预谋的,对女娃娃的伤害都是一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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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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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3rd, 2009 at 18:20
@MuMu’S, 这就是公务员犯罪的优待啊…….人家犯罪不叫犯罪,那叫临时性错误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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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网络舆论很大 估计会改判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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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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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3rd, 2009 at 17:57
@Louis Han, 这个法院出名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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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O,这样也可以~~真是服了他们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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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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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3rd, 2009 at 17:57
@无语, 很好很和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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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也可以,那犯罪分子就更多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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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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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3rd, 2009 at 17:58
@goldapple, 是啊,临时性定罪,临时性结婚,临时性杀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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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来临时性评论,永久性BS国家法律的包庇与不作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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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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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3rd, 2009 at 17:58
@万戈, 我来临时性回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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蓝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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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vember 4th, 2009 at 20:56
@久酷, 临时性插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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